精進水污染防治,環保署修正公布「水污染防治法」

2018-06-13

精進水污染防治,環保署修正公布「水污染防治法」

        為精進水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法增訂第57條-1;並修正第11條、第32條、第36條、第44條、第53條條文,於107年6月13日奉總統令修正公布施行。本次修正重點主要為「合理調整水污染防治費徵收對象」、「強化廢(污)水不得注入地下水體之管理及懲處」及「增訂限改期間水質惡化處分依據」。 
        環保署表示,水污染防治費(下稱水污費)之精神為「污染者付費」,期藉此制度達成減少污染排放量之行為,相較於事業而言,一般家戶較無能力設置處理設施改善污水排放狀況,故徵收其水污費所能達到減少污染排放量之行為制約效果恐有其侷限性。要澈底改善家戶污水排放,仍要透過提升污水下水道普及率來達成;惟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乃政府提供之公共建設服務,倘針對所有家戶課徵水污費,顯有不公。由於下水道建設是地方政府的責任,政策方向應朝鼓勵地方政府積極興建污水下水道、提高家戶下水道接管率及徵收下水道使用費進行。 
        基於上述考量,本次修正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及第44條有關水污費之相關規定,重點如下: 
        一、 家戶水污費徵收對象修正為依下水道法公告之下水道使用區域內,污水未配合接入下水道之家戶。另污水下水道系統徵收對象,則排除公共及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二、 依下水道法及地方制度法規定,下水道建設管理及下水道使用費之徵收屬地方自治事項,由於各縣市污水下水道建設情形差異性大,為使家戶水污費徵收作業可因地制宜,搭配所在縣市之下水道使用費一併徵收,爰授權由地方政府執行家戶水污費之徵收及處分,另將家戶水污費費率與下水道使用費費率訂為一致,將可降低稽徵成本、提升行政效能及減少因誤徵而引發之民怨問題。 
        三、家戶水污費徵收收入將全數歸入地方政府,專款專用於與污水下水道建設及生活污水改善有關之用途。 
        另基於地下水為重要水資源,部分區域亦作為農漁業用水或飲用水來源,為避免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後,對地下水資源造成影響,刪除申請許可得注入地下水體之規定,對於非法注入地下水體之行為最重得處分新臺幣600萬元罰鍰,若注入之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增訂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處分規定。 
        此外,基於實務管理,增訂限期改善期間水質惡化之處分依據,對於改善期間排放之廢(污)水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濃度或氫離子濃度指數更形惡化時方按次處分,以避免業者在限期改善期間未進行污染改善或管控,而失去給予限期改善之目的。 
        環保署強調,本次立法院提案修法,並經總統令公布施行之增修條文內容,合理調整水污染防治費徵收對象,各地方政府得依其下水道建設實際需要,因地制宜規劃家戶水污費徵收及經費運用方式,除可提升行政效能外,並有助於整體下水道建設及營運管理之穩健發展。及強化保護地下水質不受到污染,並督促業者在限期改善期間積極進行改善,避免污染事件再次發生。呼籲業者知法守法,共同維護水體品質。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條文請參閱本署環保法規網站(http://a0-sam-web.epa.gov.tw/law/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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